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31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松明 、 張茂發 、 張阿春 、
張靖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萬2830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