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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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住桃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367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1月2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284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于傑得於10日內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新裕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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