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133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莊益通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 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趙守仁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趙守仁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9,
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