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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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773號
原   告 品冠豬肉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宗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敬德
  基金會附設護理之家、財團法人敬德基金會附設產後護理之
  家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494號),惟被告均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被告財團法人敬德基金會
  附設護理之家、財團法人敬德基金會附設產後護理之家分別
  為新臺幣(下同)100,609元、154,18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分別繳裁判費1,110元、1,660元,扣除前已各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1,160元,合計1,77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共1,77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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