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富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金銓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27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歐家佑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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