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四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謝育菁
  被   告 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源
右原告與被告乙○○○○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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