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力咨君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力咨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力咨君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於民國109年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業據其提出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08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為證,並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可堪信實。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朱曉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