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70號附民原告 葉容容 附民被告 葉王月娥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李孟璋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別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朱曉群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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