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82號原告 鍾承翰 被告 林上恩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室(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