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柏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9月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轉讓偽藥罪,均係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害之禁令,或以有償販售、無償提供等方式擴大毒害蔓延,或基於販售營利之意圖而持有毒品,均已對於國民身心健康造成負面影響;至其所犯強盜罪部分,受刑人係以強暴方式對被害人施暴,更藉機取走被害人財物,導致被害人受有財產及身體法益之侵害,更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惟受刑人事後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本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各級法院所對應之檢察(分)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故受聲請法院之審查及裁定範圍,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至檢察官所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無從逕行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而一併加以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參照)。受刑人雖以書面陳述意見表示其另涉妨害秩序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77號)業經判刑確定,請求本院予以合併定刑等語(詳參本院卷第113頁),然其所稱其他尚未併同定刑之另案,既不在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參諸前揭說明,即非本院所得列入審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轉讓偽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07.02110.08.15110.04.2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13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13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090號110年度訴字第2090號110年度訴字第2184號判決日期111.02.17111.02.17111.02.17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090號110年度訴字第2090號110年度訴字第218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14111.03.14111.03.15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動之案否否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9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9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41號編號1-4曾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5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395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加重強盜罪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8.12.14110.07.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83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78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317號判決日期111.06.02112.07.13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78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31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7.05112.08.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90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05號編號1-4曾經曾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5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3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