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281號
原   告  張碧雲
訴訟代理人  黃俊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仁聲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