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988號
原 告 莊卉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