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70號
原   告 智崴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葑璘
訴訟代理人  呂佳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正忠 間請求履行租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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