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840號
原 告 王麗玉
上原告與被告 陳根旺 (歿)等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資料,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
(一)被告 陳建利 、 王正立 、 林陳智雲 、 陳國明 、 陳春鳳 、陳李
美春、 郭玉麟 、 王美娥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
(二)準備書狀,載明被告陳根旺、陳 王富慧 、陳 王保之 繼承人
各為何人,列明在之當事人欄,及各該被告就系爭房屋之
應有部分並按補正後之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
(三)具有本件請求權之證據及法律上依據。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敏芳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