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25號原告 王之康 被告 董昆霖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崧 訴訟代理人 趙偉翔
謝欣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7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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