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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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192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智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智凱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伍萬元、金牌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關於累犯是否加重其刑部分補充「就被告之前科紀錄是否構成累犯一節,檢察官並未提出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毋庸依職權為調查及認定,併此敘明。」;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張智凱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方式獲取所需,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素行、有竊盜前科(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所行竊之財物價值,暨其智識程度(見其個人戶籍資料)、自陳入監前前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不請求被告賠償,且願宥恕被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竊得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金牌1個(價值1萬元)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竊得之COACH手拿包1個(價值3,000元),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本案經檢察官林原陞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2789號
被 告 張智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智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28日4時37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持客觀上可作為兇器使用之鐵製長條物(未扣案),破壞門鎖進入屋內,並竊取COACH手拿包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3,000元,已發還,內另有現金5萬元)、金牌1個(價值1萬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智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害人 紀惠婷 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現場監視器光碟暨翻拍畫面、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第1項第2、3款加重竊盜罪嫌。被告之犯罪所得(現金5萬元、金牌1個),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原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