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95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債務人清冊。
2.所承租房屋之建物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
3.詳細釋明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
4.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五年內之401表格,或營業登記准許函及五年內之403表格影本(布藍卡兒童屋),若未報營業稅者,應提出最近五年內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再若未報所得稅者,需以書面陳述每月平均營業及收入之情形及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
5.(應受扶養人 陳津美 )民國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
6.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親屬陳津美是否有領取任何津貼(例如老人年金、退休金、殘障津貼及保險金等)或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7.釋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與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