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1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炫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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