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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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36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131678、131680之本票正本三件。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所附附表未記載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