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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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72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不足)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