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債務人 李遠孝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遠孝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其配偶李仙仙、其子李○○之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⒉提出債務人之在職證明、民國97年1月迄今於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單(明細)。
⒊提出債務人95年9月迄今之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
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⒋提出債務人及其子李○○97年度勞、健保給付明細影本。
⒌提出95年9月迄今之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⒍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須載明租屋所在地、每月租金、租期)。
⒎說明債務人之住所與工作地點之距離、主要交通工具、每月平
均油資、債務人之任職公司是否補貼交通支出、任職公司之負責人及聯絡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說明債務人既有機車,有何購買汽車之必要性。
⒐說明債務人95年9月迄今每月給付之汽、機車燃料費、牌照稅
、檢驗費、強制險保險費各為若干元,債務人提出之必要支出表中稅賦欄之總額何以重複計算96、97年度汽車燃料費、牌照稅、檢驗費及強制險保險費。
⒑說明債務人有何支支付高額費用供其子李○○就讀非義務教育幼稚園之必要性。
⒒陳明債務人之民間債權人之現存實際債權額、聯絡電話、地址、債務人與民間債權人之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⒓提出債務人將97年度年終獎金全數交還其姐之證明文件,並說
明上開年終獎金之金額、其姐之姓名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現存實際債權額。
⒔說明債務人與其配偶李仙仙如何分攤家庭生活必要支出(包括
房租、水、電、瓦斯費)及子女扶養費?債務人何以於97年度日常生活必要支出表中列載其配偶之勞、健保、電話、通知、通訊費用?債務人之李仙仙既有工作,何以仍需由債務人負擔上開費用。
⒕說明債務人於何時未再依95年與聯邦銀行協商之條件還款。
⒖說明債務人自95年9月迄今之薪資變動情形及其原因。
⒗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一
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