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1樓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如附表第2項之罪,其有期徒刑部分減刑,併如附表第1、2項所載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各該日期,分別犯有殺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所附表所示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請求就如附表第1、2項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本院核閱前開案卷查核結果,認為本件聲請意旨,除請求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外,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程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