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5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503號原告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
謝文欽 律師 楊玉澤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代表人 范金藏 (分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民國94年3月25日上午9時45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胡方新法官王碧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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