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9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01號原告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衣復恩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天送 (董事長)送達代收人 陳井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60年6月15日以「黏性塑膠帶表面具凸凹各式花紋之製造方法」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54625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4986號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自60年1月22日起至70年1月21日止。嗣原告提出舉發,經被告以87年1月23日(87)台專(判)15006字第103156號函為不予受理之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2930號判決,將再訴願、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重為審查,以92年8月13日(92)智專三(四)01024字第09220817660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30621266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吳東都法官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