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88號聲請人智慧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99年度催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世峰工程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新竹│98年12月10日│22,600元│UA0000000││││司 林敬軒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