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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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國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國字第12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丙○○負擔48%、相對人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負擔29%,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命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否則本院將依聲請人之費用裁定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書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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