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62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丙○○○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