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5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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