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龍水
相 對 人  臺北市大同區雙蓮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
兼法定代理人  簡韞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相關裁定等資料以為釋明,
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堪認聲請人確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之訴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本
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啓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