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仲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仲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仲訴更字第一號
原告台灣省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上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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