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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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五四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壹仟伍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壹佰肆
拾玖萬零伍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玖佰零陸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柒拾叁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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