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二七四號
聲請人孫雁(即 孫國鈞 之女)送達代收人 杜若虛 右列被告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所為之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送達代收人杜若虛之年籍資料「七十二歲(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更正為「七十四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送達代收人杜若虛之年籍資料載為「七十二歲(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係誤寫,應更正為「七十四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