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五號
原告 林秀卿 被告 高啟銘
傅紀勳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官方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