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九六二號
一、本件先不定庭期。
二、通知原告,提出被告甲○○、乙○○、丙○○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請對被告甲○○、乙○○、丙○○先行寄送起訴狀繕本;並對被告乙○○、丙○○加送「台北市○○○路○段○○○巷○○號一二樓」之地址。
四、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請送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到院參辦。
(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一中)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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