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9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9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五七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貳拾壹萬貳仟伍佰│AA九五七一八八││││ 司陳基昇 │限公司信義分行││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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