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789號聲請人新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繼元 代理人 江政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柏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確認聲請人為「胡繼元即新優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新優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胡繼元)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