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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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89號

聲請人新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繼元

代理人 江政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柏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人為「胡繼元即新優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新優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胡繼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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