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03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5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告 王筠婷
被告 林浩珽
田智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52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
法官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