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946號債權人 張禕慧 上列債權人張禕慧因與債務人 楊勝任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禕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證物支票影本(票號:CUA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30萬元)所示,其背面所載之提示人為 楊淑靜 ,而非張禕慧,是請具狀釋明張禕慧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本件請求給付金額新臺幣20萬元,請釋明債務人是否已部分清償。
三、請提出債務人楊勝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儒霖 (住彰化縣○○鎮○○里○○路○○○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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