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 更生之 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金印 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游惠貞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兼 張壯吉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冠宇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仕翰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兼 黃蘭雰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兼 陳信華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侯名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兼 林雪娥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所為之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附表一貳、更生清償分配表之編號15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裁定之原、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