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365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珍宸企業有限公司游清泉曹瑞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游清泉」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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