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27號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設籍:宜蘭縣○○鎮○○路○○○巷○號五樓)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失蹤人陳○○之配偶,失蹤人陳○○從事遠洋漁船船員之工作,於民國(下同)98年3月間出境至哥斯大黎加上船工作,詎於98年11月18日上午船行於海上時同船之船員要通知陳○○吃早餐時竟遍尋不著陳○○,陳○○即自該日迄今下落不明,失蹤已逾7年,為此聲請宣告陳○○死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於98年11月18日失蹤後,迄今下落不明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2份、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份及失蹤人陳○○失蹤時所在船舶之代理船長及船員之西班牙文聲明記錄及中文譯本各1份為證,核與證人即相對人之妹陳○○到庭具結證稱:陳○○從年輕到失蹤前都是在從事船員的工作,陳○○失蹤當時是否為船長伊不知道,伊只知道陳○○在其失蹤前2、3年都是從事遠洋捕魚的工作,陳○○已經失蹤約有6、7年了,當時是伊接到娘家母親的電話,說伊哥哥陳○○在哥斯大黎加失蹤,當時伊母親是說陳○○不見了,到哪裡去不知道,當時陳○○應該是在船上,船是行駛在海上,後來就失蹤了等節,尚屬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陳○○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料,皆查無陳○○失蹤後之紀錄,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各1份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陳報其生存或知陳○○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堪認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陳○○於98年11月18日失蹤,揆諸前開規定計算其失蹤期間,則陳○○計至105年11月18日失蹤屆滿7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陳○○陳報其生存,或知陳○○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本件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對陳○○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