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677號聲請人黃 惠萍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之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請確認聲請人姓名為「黃」惠萍或「黄」惠萍,並提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