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13號
原   告 互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如
上列原告對被告 邱鴻城 起訴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8
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共2,000元,此有本院
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
,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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