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北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謝依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1年1月1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1301161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謝依倫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菜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1月13日13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巷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扣得扣案之菜刀壹把在卷可稽。
三、扣案之刀械壹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
  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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