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3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222號
上 訴 人  李聰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婉菁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91,431元(第一
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為美元71,698元,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
之美元對新臺幣匯率29.17元計算,換算結果為71,698×29.17=
2,091,4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2,685元,而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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