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小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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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100號
原 告 陳素甘
法定代理人 王以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自民國(下同)95年7月起受僱於被告公司,由被
告調派至銀行及大樓社區擔任清潔工,每月薪資新台幣(下
同)15,000元(每個工作地點每月薪資7,500元),嗣原告
因被告給付薪資時有遲延,乃於100年5月間向被告提出離職
之要求,被告則要求原告須再工作3個月,故被告關於銀行
部分工作至100年8月31日止、關於大樓社區部分則工作至
100年9月15日,並於100年9月16日離職,惟被告積欠原告民
國100年6月1日至100年9月15日薪資48,750元等情,業據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已於相當期間內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及第1項前段規定,視
同自認,堪認為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本於與被告
間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薪資48,750元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