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朴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朴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六年度朴簡字第七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九三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二行所記載之「四日」更正為「五日」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金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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