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87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清 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金水 間101年度訴字第148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8,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