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26號聲請人冠輝技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毓琦┌──────────────────────────────────────────────────┐│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4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世家興業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5,200元│102年3月31日│JD0000000││││有限公司吳│行南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