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87號原告 黃金水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被告 顏清 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複代理人 王志雄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請具狀說明就各自所主張及抗辯之對造之請求、扺銷應扣除折舊,如認為有理由時,折舊額應如何計算之具體計算式及金額,並附相關事證(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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